(2013)天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农业机械有限与唐迎佳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唐迎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611号。法定代表人刘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异,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向东,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466号4栋101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唐迎佳,女,1969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唐迎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唐迎佳的起诉。唐迎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沙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长沙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唐迎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长沙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唐迎佳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唐迎佳撤回对反诉被告长沙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迎佳承担。审 判 长 李学军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人民陪审员 罗仕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