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杰权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杰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623号罪犯张杰权,男。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1日作出(1999)江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杰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6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27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3月15日被投入广东阳江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4年8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6年7月20日经本院以(2006)大刑执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0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2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获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2年4月获表扬奖励1次,2013年4月获表扬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杰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