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如皋市中海盆景园有限公司与杨春榴、杨小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中海盆景园有限公司,杨小平,杨春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529号原告如皋市中海盆景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有凤。委托代理人刘利锋。被告杨小平。被告杨春榴。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中海盆景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平、杨春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如皋市中海盆景园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中海盆景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中海盆景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如皋市中海盆景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