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馆法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馆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河北泽东轴承有限公司,馆陶县众磊轴承有限公司,河北奥翔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馆法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郭长付。被执行人河北泽东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泽东被执行人馆陶县众磊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秀兰被执行人河北奥翔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文祥被执行人宋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宋某乙,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泽东轴承有限公司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泽东轴承有限公司等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泽东轴承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邯郸分行营业部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泽东轴承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邯郸分行营业部72×××14帐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