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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方青与杨广良、安徽省烟草公司亳州市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青,杨广良,安徽省烟草公司亳州市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29号原告:李方青,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广良,男,1966年5月28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烟草公司亳州市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成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青诉被告杨广良、安徽省烟草公司亳州市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方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方青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尹 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