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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宗芝、耿仁云、赵娜娜、赵宇皓、花有兰与赵启扬、陶志红房屋民间借贷纠纷驳回异议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芝,耿仁云,赵娜娜,赵宇皓,花有兰,赵启杨,陶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254-5号异议人赵宗芝,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异议人耿仁云,女,汉族,1958年2月18日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异议人赵娜娜,女,汉族,2002年2月21日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异议人赵宇皓,男,汉族,2002年2月21日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花有兰,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赵启杨,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陶志红,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执行花有兰与被告赵启杨、陶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赵宗芝、耿仁云、赵娜娜、赵宇皓于2014年5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宗芝、耿仁云、赵娜娜、赵宇皓称,与被执行人赵启杨共同居住生活,六安市金水湾小区19幢606室系家庭共有,属异议人和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住房,依法不能拍卖;异议人未收到执行有关文书,该房已按揭抵押银行,执行程序不合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启杨在房管部门登记有两处房屋,分别位于六安市金水湾小区19号楼0626(购房合同编号为606)室,面积131.2㎡;六安市皖西西路金都花园1号楼7铺,面积139.6㎡,并非仅有的一套住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启杨有两处房屋,且面积较大,拍卖其中一套房屋符合规定,被执行人赵启杨书面同意拍卖该房,本案执行有关文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赵启杨,无需送达作为案外人的异议人,按揭抵押的房屋亦不属禁止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合法,故异议人赵宗芝、耿仁云、赵娜娜、赵宇皓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宗芝、耿仁云、赵娜娜、赵宇皓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