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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狼山静海商贸街3N-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76187-5。法定代表人陈培培,董事长。被告李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