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中立二民申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许虹涛、刘天一与张立鸿、金晶、韩洪海、刘世明、王静媛、刘浩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虹涛,刘天一,张立鸿,金晶,韩洪海,刘世明,王静媛,刘浩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立二民申字第00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许虹涛,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天一,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浩人、胡小松,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立鸿,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委托代理人:赵严冰,辽��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晶,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韩洪海,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被申请人金晶、韩洪海的委托代理人:马淑玲,辽宁马淑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刘世明,男,193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一审被告:王静媛,女,193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一审被告:刘浩天。法定代理人:许虹涛(刘浩天母亲),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再审申请人许虹涛、刘天一因与被申请人张立鸿、金晶、韩洪海、一审被告刘世明、王静媛、刘浩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许虹涛、刘天一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许虹涛、刘天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虹涛、刘天一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君审判员 路 军审判员 耿 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