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迟玉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玉良,路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迟玉良。被执行人路维安。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