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北京立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12031号原告北京立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4号院5号楼1-2层104室(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5550045)。法定代表人李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茂杨,男。被告孙奥,男。原告北京立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思教育公司)与被告孙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思教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茂杨,被告孙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立思教育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孙奥不存在劳动关系。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2013年9月1日至10月23日期间工资3124.14元。本案诉讼费由孙奥负担。被告孙奥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立思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孙奥主张,其于2013年7月11日入职立思教育公司,担任大区经理。其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800元、报销款2200元。其正常工作至2013年10月23日,立思教育公司通过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其工资至2013年8月31日。立思教育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孙奥不存在劳动关系。孙奥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其与立思教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报销款协议。上述两份协议中均加盖有“立思教育公司”的印鉴。其中合作协议中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签订本协议;合同期限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工作内容大区经理,网站编辑,网站推广,网络管理,生物、物理、历史、政治学科编辑;基本工资1800元。同时,双方就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保险及福利待遇、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进行了约定。报销款协议载明:孙奥为立思教育公司提供服务期间,立思教育公司予以孙奥本协议中的报销款数额作为每月报销款依据,直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每月报销款为2200元。立思教育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上述协议中的印鉴不是其公司公章。经本院释明,立思教育公司仍坚持不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孙奥以要求立思教育公司支付工资、报销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立思教育公司一次性支付孙奥2013年9月1日至10月23日期间的工资3124.14元;2、驳回孙奥的其他申请请求。立思教育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合作协议、报销款协议、京海劳仲字(2014)第218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孙奥主张其与立思教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其主张,孙奥提供了合作协议及报销款协议。立思教育公司虽主张上述协议中的公章不是其公司的公章,但经本院释明,立思教育公司仍坚持不申请鉴定,故本院确认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其中合作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从合同内容看完成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且从该合同的约定看,孙奥不仅为立思教育公司提供劳动,同时还接受立思教育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故该协议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上述两份协议足以证明孙奥与立思教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孙奥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基于上述认定,立思教育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一方理应就孙奥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立思教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采信孙奥的主张,即孙奥正常工作至2013年10月23日,立思教育公司支付其工资至2013年8月31日。鉴于此,立思教育公司理应按照孙奥的工资标准支付孙奥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0月23日期间的基本工资。仲裁裁决所确定的金额,并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北京立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奥二O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期间基本工资三千一百二十四元一角四分。北京立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立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余书记员  孟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