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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万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9年2月21日生。被执行人万某,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4年5月28日办案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少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员侯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启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