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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三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纪竹仁与王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竹仁,王义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三初字第156号原告纪竹仁,男。委托代理人张福强,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利,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竹仁诉被告王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竹仁撤回对被告王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竹仁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