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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0、11、12、1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麦健雄与梁伟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健雄,梁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0、11、12、13、14号原告:麦健雄,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街*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406201974********。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洪,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德兴北路*号603。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系新会区双水镇骏鸿蜡烛工艺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健雄因与被告梁伟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0、11、12、13号]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4号]中,原告麦健雄以已经与被告梁伟洪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伟洪的起诉。��院认为,原告麦健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健雄撤回对被告梁伟洪的起诉。本系列案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麦健雄负担。原告麦健雄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0元,本院退回5750元。审 判 长  许世清审 判 员  甄锦瑜代理审判员  梁艳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