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定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安平。被告:吴定军。原告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定军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定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