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扬荣与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扬荣,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杨扬荣,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艾展刚,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岑永诚,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红明、严瑾,分别为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杨扬荣诉被告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艾展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红明、严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扬荣诉称,2012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嘉泰二街5号(C3)501房;被告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将通过质量、竣工、规划、环保、人防、电梯、公共照明、供气、永久用水、永久用电、通邮、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验收文件的房屋交给原告使用,逾期每日按照原告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不超过总房款5%。原告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2014年1月6日,涉案房屋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原告之前诉请要求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被告以此为由拒不交付涉案房屋给原告使用,被告要求原告放弃主张延迟交楼违约金,才能交付房屋给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广州市海珠区嘉泰二街5号(C3)501房;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虽然涉案房屋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但是由于原告一直坚持违约金的变更的问题而双方也没有就违约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才导致房屋暂未交付。被告认为原告已提出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法院判决也没有生效的情况下交楼是不合适的。是原告恶意履行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8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订明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岛新港东路北侧磨碟沙东侧地段(第二期)星品轩自编C1-C6,连体设计第C3幢5层501号房,房屋地址海珠区嘉泰二街5号(C3)501房,总金额为2571630元;(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原告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交房条件)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房屋交付)被告应当在2013年5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应当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第十四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被告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处理;(第十五条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原被告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九)见补充协议第十三条;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原告提供加盖被告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被告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原告;(八)项应交由原告填写或签署;……合同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八、原被告双方同意将本合同第十条内容变更为:1、原告如未按本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根据原告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计算期间为自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规定的最后付款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实际付款日是指原告将全部的应付款项及其利息和其他有关的应付款项全额支付给被告的当日;……十、原被告双方同意将本合同第十二条内容变更为:特别约定: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的唯一交房条件为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告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作为所购商品房的交房条件,不因是否取得备案表而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楼);……十二、原被告双方同意将本合同第十四条内容变更为:1、无论逾期是否超过180日,合同继续履行的,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改为每日总房价款的0.01%,最高赔付额不超过总房价款的5%;2、逾期超过180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双方同意不计赔实际损失,由被告按不超过总房价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十三、原被告双方同意将本合同第十五条内容变更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现场公示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即可,被告公示后即视为符合交付标准,原告不得因此拒绝收楼,原告仍有异议的可单独到被告公司查阅相关原件,或到相关政府部门或官方网站查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收楼。由于被告未按期通知原告收楼,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813号],要求被告按照每日万分之2.6的标准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案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判决:一、原告向被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被告书面通知被告收楼之日止,每日按被告已付房款的0.0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以被告已付房款的5%为限);其中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之后的违约金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一次;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对此,被告不服,已提出上诉。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至今未接收涉案房屋。另查,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中载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有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意见、民防验收意见、环保验收意见、规划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还向本院提交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广州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交工验收证书)》、《通邮申请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关于(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231、232、234-244号调查函的复函》证明,该项目地块已于2013年12月30日进行了水表安装。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海珠供电局出具的《关于(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231、232、234-244号调查函的复函》证明,海珠区嘉泰二街1、3、5、7、9、11号星品轩小区于2013年11月29日完成永久用电的装表接电。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于2014年1月6日已经符合法定的交楼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明确表示双方就违约金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同意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根据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2013年5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应当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交房条件为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告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作为所购商品房的交房条件,不因是否取得备案表而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楼);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为被告现场公示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即可,被告公示后即视为符合交付标准,原告不得因此拒绝收楼。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用水用电设施已永久性安装,涉案房屋符合法定的交楼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楼,但被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双方就违约金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则不同意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提出变更合同主要条款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抗辩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扬荣交付海珠区海珠区嘉泰二街5号(C3)501房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练海涛孙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