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4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唐贵元与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贵元,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370号原告唐贵元,男,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县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756号,组织机构代码20435058-X。法定代表人田立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贵元诉被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贵元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贵元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贵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