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书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书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34号罪犯王书平,曾用名周亚,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宿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书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高申��陈平利、陈洁经济损失共计63996元。王书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作出(2005)皖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王书平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2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5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书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书平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书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书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