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团修与卜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团修,卜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707号原告刘团修,退休职工。被告卜建国,无业。委托代理人卜凡涛(系卜建国哥哥),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团修诉被告卜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团修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团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团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团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