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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团修与卜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团修,卜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707号原告刘团修,退休职工。被告卜建国,无业。委托代理人卜凡涛(系卜建国哥哥),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团修诉被告卜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团修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团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团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团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