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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万汉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汉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万汉杰。委托代理人王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汉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汉杰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汉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1元,减半收取5720.5元,由万汉杰承担。审判员  李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