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2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永洪与吴勇、代亚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2486号原告黄永洪,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委托代理人李劲松(特别授权),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现羁押于綦江区看守所。被告代亚灵,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胡小平(一般代理),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先勇(一般代理),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永洪诉被告吴勇、代亚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双庆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洪之委托代理人李劲松,被告代亚灵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小平、王先勇到庭参加诉讼。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洪之委托代理人李劲松、被告吴勇和被告代亚灵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永洪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吴勇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被告吴勇于2014年1月3日前归还。基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83D**小型轿车(新款福克斯)质押给黎勇,并借款6万元,将该笔借款转借给被告吴勇。被告吴勇承诺,如到期未还款,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被告吴勇承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均不予理会,至今未还款。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二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6万元借款,并自2014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吴勇辩称,我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属实,但我已分三次归还5000元、15000元、1万元,共计3万元,尚欠原告借款3万元。我将借款用于打牌赌博输了,家里的人不清楚借款一事。被告代亚灵辩称,我不清楚被告吴勇借款的事,他没有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他将借款用于赌博,应属非法债务或被告吴勇的个人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勇、代亚灵系夫妻。2013年12月,被告吴勇在原告处借现金6万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吴勇向原告黄永洪出具的欠条一张约定:“今在黄永洪处借现金60000元,大写六万元。还款日限为2014年1月3日之前归还。并用钱取一辆白色车辆,新款福克斯,车牌号为渝A83D**,在还款日期没有钱取该车,一切责任由吴勇承担”。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吴勇辩称借款用于赌博和已归还借款3万元,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审理中,原告黄永洪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02486号民事裁定书后,于2014年3月21日依法冻结了在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管委会登记在吴光雄名下的属于吴勇、代亚灵所有的农转非安置费7万元。原告黄永洪除口头陈述外,还举示了吴勇出具的借款6万元的欠条一张和黄永洪出具给黎勇的借款6万元的借条一张,已经庭审质证,被告吴勇对自己出具的欠条一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举示向黎勇出具的借条一张,二被告表示不清楚此事,本院对该张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调取了证人胡增红出具的书面证言,其证实内容如下:我知晓吴勇向黄永洪借款一事,借款时,我、吴勇、代亚灵、黄永洪都在场。当时,吴勇向黄永洪借款60000元(陆万元)。之后,过了可能二、三个月,我听吴勇说他还了一些钱给黄永洪,同时,那几天,我也听黄永洪说吴勇还了他一些钱。吴勇还了多少钱给黄永洪,我不知道,也没在场。经庭审质证,原告除对证人证实吴勇归还一些钱予以否认外,对证人证实的其余内容无异议。二被告除对证人证实借款时被告代亚灵在场否认外,对证人证实的其余内容无异议。因证人胡增红既未到庭作证,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系传真件,没有附证人的身份证。本院对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吴勇向原告黄永洪借款,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吴勇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已违约。因被告吴勇与被告代亚灵系夫妻,被告吴勇向原告黄永洪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吴勇、代亚灵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勇辩称借款用于赌博,家里人不知道,以及被告代亚灵辩称,吴勇借款用于赌博,属于非法债务,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系吴勇的个人债务,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笔借款属于被告吴勇、代亚灵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黄永洪要求被告吴勇、代亚灵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并从2014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勇辩称已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而原告黄永洪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勇、代亚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永洪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如果被告吴勇、代亚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吴勇、代亚灵负担(原告已向本院交纳,二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双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