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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银绪,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2004年2月24日,双方在广东省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粤民结字第040xx0xx号。双方于2007年2月27日生育一女林xx。二、是否有离婚协议。双方于2013年10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1、婚生小孩林xx由林某抚养,抚养费由林某承担,黄某有权探望女儿,但需通知林某,否则林某有权拒绝黄某探望;2、双方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3、双方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后因小孩抚养权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故该协议最终未被双方采纳。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黄某称林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黄某认为有现金174600元的共同财产,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林某则称双方并无共同财产。五、属于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情况。双方均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六、黄某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双方离婚;2、判令女儿由黄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3、共同财产现金174600元归黄某所有。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黄某曾于2011年向法院起诉林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后又主动撤回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于1993年自由恋爱,于2005年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女孩,可见双方感情有一定的基础。本案中,双方的主要矛盾来源于林某认为黄某爱打麻将以致不顾家庭,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分歧在所难免,相信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增进沟通和交流,双方还是能够营造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而出现的摩擦,离婚并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双方可以通过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宽容对待、和平理性地加以解决。双方草率离婚,亦将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黄某诉称的与林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符合我国有关婚姻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予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上诉人黄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准许双方离婚;3、判令婚生女儿林xx由黄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林xx18周岁止;4、判令夫妻共同财产现金174600元归黄某所有;5、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林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是:林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11年黄某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但因起诉后林某多次与黄某协商,黄某撤回起诉。双方至今分居已有2年多,期间林某又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已经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但林某拒不履行,且林某具有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一审庭审中,林某也多次明确地表示愿意离婚,同时,也一再强调双方于2012年8月18日所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黄某认为,黄某于2011年因林某实施家庭暴力已经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只因林某哀求,黄某才撤回起诉,之后双方至今一直分居2年之久,但林某还是经常到黄某的工作单位对黄某进行殴打和侮辱,导致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双方于2012年8月18日再次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但林某又迟迟不办理离婚手续。在一审庭审中,林某也表示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双方的意愿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实际情况,应当判令准许双方离婚,而原审法院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双方意愿,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黄某在一审立案时已经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现金174600元的相关证据,但原审法院却未调取。林某在一审庭审中称该款是代替其母亲领取的,且该款已被林某用于家庭支出和偿还债务。那么,该款既然是其母亲的,为什么被林某用于自己生活支出和偿还债务?林某有何债务?林某自称每年有3万多元稳定的工资收入,为什么拿其母亲的钱用于生活支出?林某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林某答辩称:一、林某从未对黄某实施过任何的家庭暴力,黄某认为林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是黄某为了离婚所捏造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故本案不符合我国有关婚姻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即本案不存在离婚的法定事由。二、婚生女儿林xx应归林某抚养。1、林xx现由林某独立抚养,林某姐姐协助照顾,所处生活、学习环境非常好;同时,林某的工作待遇比黄某好,上班时间较为自由,林某有更多的时间照顾林xx;相反,黄某收入有限,工作时间长,且沉迷于打麻将;因此,从照顾林xx生活习惯、有利于林xx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考虑,应由林某抚养。2、林xx现已超过7周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有自主选择的意识,从林某提交的林某与林xx的录音可以知道,林xx希望保持现状。三、黄某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现金174600元与事实不符,离婚协议明确双方并无夫妻共同财产,且从双方的收入水平看,也不可能拥有这样一笔较大的财产。四、虽然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林某考虑到离婚对小孩造成影响,一直想方设法挽回这段婚姻,多次与黄某协商,双方也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本案一审已对小孩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现黄某并不考虑小孩的问题,坚决要求离婚,鉴于此,婚姻即使能够维系,也不会对小孩有利,还会给小孩造成更大的心理阴影,故林某经过慎重考虑,若黄某同意林xx归林某抚养,则林某同意离婚;若黄某不同意林xx归林某抚养,则林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本案一、二审过程中,林某时而表示不同意离婚,时而表示同意离婚,但表示同意离婚的前提是林xx归其抚养。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间要互敬互信、互爱互谅,相互尊重,相互感激,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宽容。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系自由恋爱而结婚,且恋爱时间较长,具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虽然黄某主张分居超过2年,且林某经常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黄某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虽然本案一、二审过程中,林某时而表示不同意离婚,时而表示同意离婚,态度犹豫不决,但其表示同意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婚生女儿林xx归其抚养;同时,现双方婚生女儿林xx年龄尚幼,需要父母的共同抚养和照顾,且双方均主张抚养权,双方对婚生女儿林xx爱意深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尚有和好可能,草率离婚亦不利于小孩的健康,并据此判令不准许双方离婚,实体处理妥当。婚姻生活中偶有家庭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应当从有利于家庭和谐和子女抚养教育角度多作考虑,珍惜感情,珍惜家庭,互敬互爱,互相包容,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 媛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袁劲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