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西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先银、周点勇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先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西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周先银,男,194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点勇,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紫蓬镇兴庄村兴庄村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8********。申请人周先银要求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先银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称,其大儿子周司侠因病去世,大儿媳妇马成凯于2001年7月份离家后,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现在马成凯失踪已满2年,故申请宣告马成凯失踪。经查,马成凯,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周先银的儿媳妇,于2001年7月份离家后,至今未归,音讯全无。家人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寻找,均未知其下落。上述事实经马成凯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及村民委员会予以确认。现周先银向本院申请宣告马成凯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马成凯的公告。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马成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马成凯自下落不明之日至今十余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周先银作为马成凯的公公,现申请宣告马成凯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马成凯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