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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何秦兰与李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秦兰,李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何秦兰,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秦兰与被告李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秦兰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秦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何秦兰负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