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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和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至县联强建材有限公司、郑承志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和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东至县联强建材有限公司,郑承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安庆市和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童雪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至县联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经理。被告:郑承志,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和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至县联强建材有限公司、郑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至县联强建材有限公司、郑承志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及对其等额到期收益予以提存,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和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至县联强建材有限公司、郑承志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及对其等额到期收益予以提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