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郑培云刑罚变更撤销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撤 销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温乐刑执字第60号罪犯郑培云。2013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3)温乐刑初字第111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郑培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郑培云因患高血压Ⅲ期,高血压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腔隙性脑梗塞,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决定将罪犯郑培云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交付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于2014年5月26日以罪犯郑培云在本院判决宣告后,又涉嫌重新犯罪,系毒品再犯,不适合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撤销对郑培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收监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郑培云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徙刑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后,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监视居住。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郑培云犯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郑培云涉嫌重新犯罪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原未发现上述情况而作出的对郑培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予撤销。郑培云原判刑罚执行由审理其重新犯罪案件法院依法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温乐刑执字第17号对罪犯郑培云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