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行执字第0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人民政府与肖某肖某肖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民政府,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浏行执字第00316-1号申请执行人**人民政府,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1栋。法定代表人余**,市长。委托代理人潘**,系**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陈**,系**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肖**,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作出的(2013)第16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肖**、肖**搬迁房屋,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审判员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组织了听证,对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第16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为缓解本市车站路、北正路交通压力,加快新北路周边旧城改造步伐,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国**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3年7月23日,申请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发布浏政函(2013)218号《关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公告》。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召开了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发布了浏政函(2013)297号《关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告》,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浏政发(2013)第19号《关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浏政函(2013)341号《关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经核实,被执行人肖**、肖**、肖**所有的位于浏阳市准川街道办事处新北社区北岭组黄泥湾17号房屋在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肖**、肖**、肖**属于搬迁户。其应被征收的房屋系2002年建造,混合结构,规划用途为商业,产权面积235.19㎡。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肖**、肖**、肖**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进行了核实登记。2013年8月21日,**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通过被征收人投票方式确定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肖**、肖**、肖**等搬迁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年11月4日,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肖**、肖**、肖**房屋评估价值为1199469元。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肖**、肖**、肖**就房屋征收补偿一事进行协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就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同年12月9日,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对肖**、肖**、肖**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拟定了肖**、肖**、肖**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范围和标准。同年12月11日,**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给了肖**、肖**、肖**,并依据该告知书拟定的补偿内容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12月26日,申请人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浏政房征(2013)第16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一、对肖**、肖**、肖**位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方案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计算,补偿金额为1439363元(5100元/㎡元×120%×235.19㎡)。二、搬迁费计2442元((235.19㎡-30㎡)×8元/㎡+800元)。三、停产停业补助计25189元(5100元/㎡×7‰×235.19㎡×3个月)。四、房屋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在房屋搬迁时由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评估机构确定价值后,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五、限肖**、肖**、肖**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迁;逾期未自行搬迁,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2014年1月3日,申请人**市人民政府向肖**、肖**、肖**送达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肖**、肖**、肖**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在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35组证据。被执行人肖**、肖**、肖**对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认为补偿过低,有些如隔热层没有纳入补偿范围,但在听证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的法规条例办法所作出的浏政房征(2013)161号《浏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被执行人肖**、肖**、肖**辩称补偿标准过低,但没有向本院提供充分依据证实,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浏政房征(2013)16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审判员 刘**审判员 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