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中刑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居来提.依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居来提·依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刑执字第161号罪犯居来提·依明,男,维吾尔族,1956年9月12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昌吉监狱服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呼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居来提·依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4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三课考试成绩合格,多次受到民警表扬。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劳动踏实肯干,并多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狱政表扬、记功等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居来提·依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居来提·依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世 峰审 判 员 谢利扎提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苑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