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虞xx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虞xx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王xx,女。被告虞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虞xx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