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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虞xx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虞xx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王xx,女。被告虞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虞xx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