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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兰欣与曹祥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746号原告刘兰欣。被告曹祥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欣与被告曹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欣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曹祥来的银行存款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祥来的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