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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商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阳、蔡朝荣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阳,蔡朝荣,任云祥,章华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2356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陈泳骏、王希。被告王阳。被告蔡朝荣。被告任云祥。被告章华华。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阳、蔡朝荣、任云祥、章华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朝荣、任云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王阳、章华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3月16日,被告王阳向原告申办大唐信用卡,被告在查阅了大唐信用卡章程、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内容后,与原告签定了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一份。2006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王阳核发了信用额度为3万元,卡号为00×××57的大唐信用卡。2007年2月25日,被告王阳在此信用卡项下更换了新卡,卡号为62×××16。2009年6月12日,被告王阳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至10万元,并分别由被告蔡朝荣、任云祥、章华华为其提供连带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载明:保证人在10万元的申请授信额度及超过申请授信额度10%的超限额度为最高信用额度内使用该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自被保证人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至2013年11月28日止,被告王阳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4054.12元,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滞纳金,三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现要求:1、判令被告王阳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4054.12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王阳承担;3、被告蔡朝荣、任云祥、章华华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阳通过书面答辩状辩称,任云祥没有为我担保,章华华在担保书上签字是为了续卡,但后来银行续卡没有通过,我以为卡没有续办,担保人的签字也是无效的。另外,本案不应是信用卡纠纷,台州银行发的卡不是信用卡,而是借记卡或贷款卡,跟信用卡性质不同。我请求分期付款,希望免去利息和罚息。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事实提供了信用卡领用合约、保证合同、领卡签收单、信用额度调整表、信用卡交易流水查询、逾期人员明细等证据。四被告均未提出反证。本院向被告蔡朝荣、任云祥、章华华送达诉讼文书及举证材料后,三被告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王阳认为,被告任云祥、章华华并非为其提供担保,根据被告任云祥、章华华在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上的亲笔签字,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应为有效。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立信用卡领用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王阳尚欠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4054.12元及利息、滞纳金,被告蔡朝荣、任云祥、章华华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4054.12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4日起按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蔡朝荣、任云祥、章华华对被告王阳上述款项的全额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王阳负担,被告蔡朝荣、任云祥、章华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5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审 判 长  徐长海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