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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危险驾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113-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三厂互助村。申请执行人胡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刑初字第00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经济损失51910.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作出还款计划,本案执行完毕需一段时间,经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0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