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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2014-656张丽红与被执行人陈燕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红,陈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红。被执行人陈燕清。申请执行人张丽红与被执行人陈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63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6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