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吴广帆马宗林与刘运辉刘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帆,马宗林,刘运辉,刘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吴广帆,男。原告马宗林,男。委托代理人曾建军,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运辉,男。委托代理人安运海,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田景明,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广帆、马宗林诉被告刘运辉、第三人刘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帆、马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广帆、马宗林承担。审判员 任远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