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王金波与常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72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波,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被执行人:常立国,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995元及延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 永 申审判员 王 连 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茂 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