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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王金波与常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72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波,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被执行人:常立国,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995元及延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  永  申审判员 王  连  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茂  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