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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丽诉杨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杨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李丽,女,3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杨磊,男,3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杨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修承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