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感中执字第0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湖北豫立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恒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寿斌、康成林、闫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北豫立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恒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寿斌,康成林,闫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执字第00002-4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21号。法定代表人鄢华贵,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豫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远大村。法定代表人寿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恒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远大村。法定代表人康成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寿斌。被执行人康成林。被执行人闫锐。关于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湖北豫立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恒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寿斌、康成林、闫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3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暨抵押权人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湖北恒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湖北恒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变卖用于抵押的孝感市城站路北大鸿城2#1单元103号、104号、203号、204号房产,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现抵押房产已经变卖成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0万元,本次已执行850万元,下余执行标的16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 力审判员 吕 波审判员 王远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