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九江九整整流器有限公司与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九整整流器有限公司,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4232号原告九江九整整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滨湖路40号。法定代表人许立峰,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九整整流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九江九整整流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九整整流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九整整流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一十元,由原告九江九整整流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伟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