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4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428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邓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