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文德与王本善、张秀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郭景成,男,193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系原告郭文德父亲,郭文德已于2014年3月13日死亡)。原审原告赵玉梅,女,农历194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系郭文德母亲)。原审原告郭鸿,女,20岁,汉族,住临江市(系郭文德女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文花,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原审被告王本善,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原审被告张秀菊,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郭文德(已于2014年3月13日死亡)诉王本善、张秀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情形,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鲁 艳审判员 张清谊审判员 刘学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