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卓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卓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于某,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寻寨镇寻寨村134号。被告王某。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某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