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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桂芬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芬,高华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高华田,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被执行人高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536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500元。本院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4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536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