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英法镇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华瑞昌与梁传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瑞昌,梁传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英法镇民初字第77号原告华瑞昌,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马图观,英德市英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传展,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华瑞昌诉被告梁传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瑞昌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图观、被告梁传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9月17日。二、房屋地点:XX新市场。三、所购房屋概况:第四栋第五层东边单元,住房面积为133平方米(包分摊);车库在首层前排自西起第三个,面积约为35平方(以上面积按建筑面积投影记)。四、房屋总价款:住房和车库共计215000元。五、付款方式:第一期86000元,签订合同时付清。第二期129000元,交房时付清。六、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2012年11月份之前。七、已支付房款情况:被告于2011年9月17日支付原告购房款86000元。八、房产证办理情况:由原告负责办理,费用也由原告承担,在交付房屋前办好,但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九、房屋目前的占有使用情况:该房屋目前已由被告占有和使用。十、涉案房屋及附着土地相关权属资料情况:该房屋及附着土地未取得任何许可证件。十一、房屋实际交付及使用情况:原告诉称该涉案房屋没有交付,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辩称虽未正式交付,但其在2013年4、5月份已告知原告要装修房屋,并且在装修进场前也有意向原告请教水电问题,原告也有提供相关建议,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鉴于被告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的事实,本院认为该房屋已经交付。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2011年9月1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华瑞昌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17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由于政策性调整,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经原、被告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2011年9月1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依照合同取得的房屋。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9月1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涉案房屋及其附着土地未办理任何许可证件,其本质上属于违章建筑,因此该转让违章建筑的《购房合同》因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对于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其相关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被告要求返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支付购房款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被告。因被告要求赔偿其他损失未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华瑞昌与被告梁传展于2011年9月1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由被告梁传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依《购房合同》取得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华瑞昌。二、由原告华瑞昌返还给被告梁传展购房款8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被告支付购房款之日即2011年9月17日起至原告返还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瑞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燕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