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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开民初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景威郡与南通宏海实业有限公司金海安大酒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威郡,南通宏海实业有限公司金海安大酒店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民初字第0410号原告景威郡。委托代理人陈宇淦。被告南通宏海实业有限公司金海安大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晨。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威郡与被告宏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0日书面通知原告景威郡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6240元,原告景威郡当日收取上述通知,但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春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孙云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