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枣阳华新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华新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01-2号原告枣阳华新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被告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晟公司)。被告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晟枣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公司诉被告新晟公司、新晟枣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新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阳华新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7.50元,由原告枣阳华新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