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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岔民初字第0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0549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费金宣。被告梁某。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叶德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