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9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罗荣刚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荣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9639号罪犯罗荣刚,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荣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八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479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一年五月十日、二○一三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荣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荣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困难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荣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荣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