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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0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开兵诉王明晶、张雅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兵,王明晶,张雅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0597号原告刘开兵,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明晶,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雅萌,女,1987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兵诉被告王明晶、张雅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原告刘开兵负担。审 判 长  贺秀风审 判 员  魏 燕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