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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49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凤鸣苑小区。被执行人盛某某,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五环集团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五厂民主北坊。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盛某某已将全部案件款107410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王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