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界民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忠平与沈九桂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平,沈九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界民初字第0292号原告陈忠平。委托代理人叶庆芳,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被告沈九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平与被告沈九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