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志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志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82号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俊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少妹,女,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被告:潘志坤,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志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来自: